出售房屋委托书公证

  基本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大陆居民身份证原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中国护照、外国护照、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及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等);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工商网站打印的公司信息单、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

  2、户口簿原件。

  3、结婚证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房产为抵押状态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及抵押合同原件或查档单原件,并要求先办理赎楼委托公证,即关于注销抵押登记、领取产权证的委托公证)。

  5、房屋买卖合同原件、定金收据原件、转账凭证原件、买方身份证复印件;如委托近亲属出售房屋,除提供上述第1-4项材料外,还需提供亲属关系凭证材料原件。

  6、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公证员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意事项:

  1、委托人本人必须到现场申请办理公证事宜。

  2、受托人的人数不能超过5人。

  3、委托人在委托期限内取消委托的,应向我处提出取消委托公证书的申请,并退回原委托公证书全部原件。

  温馨提示:

  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充分、有效。以上要求的材料仅是针对一般性公证而言,但每一个个案都有其特殊性,公证员都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以确保您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最终目的是确保您所办的公证能实现您的需求。

  公证申请材料及各类法律文件材料等均需使用黑色水笔或黑色签字笔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