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状况、结婚证

  婚姻状况、结婚证公证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

  (2)申请人的户口簿原件(户口簿上的婚姻信息需与实际相符;

  (3)结婚证原件(遗失结婚证的,需补办结婚证);

  (4)前往民政部门调取婚姻档案,即结婚登记申请表材料(加盖民政部门的印章);

  (5)办理结婚状况公证的,应提供2寸彩色合照3张(公证书发往美国、韩国、奥地利等国使用的,提供4张,增加1份副本,相应增加1张照片);

  (6)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备注:

  (1)申请人为大陆居民的,应具有深圳户籍或在深圳市登记结婚;

  (2)港澳台地区居民、境外人士登记的婚姻状况、结婚证应到结婚登记地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外国国籍自然人可以到发证地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咨询是否可以办理相关公证业务。

  (3)配偶不能前来办证的,可书面委托配偶另一方办理相关公证。

  温馨提示:公证申请材料及各类法律文件材料等均需使用黑色水笔或黑色签字笔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