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继承声明公证

  基本材料:

  (1)被继承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注销户口证明);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法医学死亡鉴定书等)、火化证明原件;

  (3)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原件,如房地产证原件、存款凭证原件、股票凭证原件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的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4)继承人(声明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包括结婚证原件、出生证原件、独生子女证原件、被继承人的人事档案证明原件(人事档案中涉及亲属关系的履历表复印件加盖档案保管部门公章),无法提供人事档案证明的,如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有记录的,由派出所出具证明原件,并提供相关记载文件(户口底册)复印件加盖公章;被继承人的户籍不在深圳的,应提供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申办继承权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5)其他与放弃继承权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果证明材料由香港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如果证明材料由澳门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司法部委托的澳门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转递;如果证明材料由台湾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台湾海基会寄送;如果证明材料由外国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6)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

  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充分、有效。以上要求的材料仅是针对一般性公证而言,但每一个个案都有其特殊性,公证员都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以确保您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最终目的是确保您所办的公证能实现您的需求。公证申请材料及各类法律文件材料等均需使用黑色水笔或黑色签字笔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