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遗赠公证

  遗嘱、遗赠公证需提前在佳和大厦行政办公室802或者江苏大厦前台或深南中路6011-8深铁置业大厦39楼预约并且排期后安排办理。排队时间以实际情况为准。

  基本材料:

  1、遗嘱/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如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离婚、丧偶等证明;未婚的,提供户籍所在地辖区民政部门出具的在本辖区无婚姻记录材料);

  2、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遗嘱/遗赠所处分的财产凭证原件,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4、遗嘱/遗赠人本人草拟的遗嘱(上述遗嘱/遗赠需附打印版及电子版),如本人书写有困难的,可向我处申请代为草拟,经遗嘱人或遗赠人核对无误后签名并捺指印确认;  

  5、遗嘱/遗赠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6、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

  1、因遗嘱/遗赠以遗嘱人去世为生效条件,为避免纠纷,夫妻双方应分别独立订立遗嘱,不宜订立共同遗嘱。遗嘱上可以说明遗嘱/遗赠人父母是否健在、生育子女情况、有无未成年子女、患精神病的子女及依靠遗嘱/遗赠人抚养的人。  

  2、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充分、有效。以上要求的材料仅是针对一般性公证而言,但每一个个案都有其特殊性,公证员都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以确保您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最终目的是确保您所办的公证能实现您的需求。

  3、根据我国现行法规规定,遗嘱人去世后,继承人在处理遗产前,需要到法院申请继承财产或办理继承权公证,具体手续请到办证现场咨询;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4、公证申请材料及各类法律文件材料等均需使用黑色水笔或黑色签字笔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