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出生(证)

  一、基本材料(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充分、有效)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如申请人不满十八周岁,同时提供父母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由父母一方或者双方现场办理。

  (2)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3)申办出生公证的证明(由申请人档案所在的单位人事部门对证明表格提供意见并加盖公章,证明表格见下载专区;同时提供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资料,加盖档案保管单位的印章);无法提供前述证明的,可提供其他权威机构出具的相应证明。户口簿在同一本上同时直接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本证明。

  (4)父母的结婚证原件(父母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原件或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原件);如存在结婚、离婚后再复婚情况的,请将所有的婚姻证件材料都带到公证处现场。

  (5)视情况提供反映出生事实的其他证明资料,如独生子女证原件,住院分娩资料原件、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资料(加盖档案保管单位的印章)、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等和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办理出生公证,增加以下材料:

  (6)提供2寸彩色照片3张(但公证书发往美国、韩国、奥地利等国使用的,提供4张,增加1份副本,相应增加1张照片;办理《出生证》公证无需提交照片);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公证,增加以下材料:

  (6)办理《出生证》公证,还应提交医院的证明或原始档案文件(注:如外地出生的申请人提交该材料有困难的,由公证员酌情处理)

  二、特殊情况需补充的材料

  1、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且无法提供任何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

  2、婚前出生的或者申请人出生时距离父母的结婚时间不够七个月,须提供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报告。

  温馨提示:

  以上要求的材料仅是针对一般性公证而言,但每一个个案都有其特殊性,公证员都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以确保您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最终目的是确保您所办的公证能实现您的需求。

  申请人已满十八周岁,无须父母过来;申请人不满十八周岁,法定监护人一方或双方过来办理公证均可。

  公证申请材料及各类法律文件材料等均需使用黑色水笔或黑色签字笔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