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材料:
(一)转让方、受让方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原件。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二)转让方、受让方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原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3、如法定代表人授权他人办理,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原件;
5、公司章程原件;
6、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以上材料需办理公证。
(三)转让方、受让方为境外法人:
1、转让方、受让方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转让方、受让方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四)房地产证原件。
(五)房产信息单。
(六)房地产买卖合同(现售)。
(七)承办公证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温馨提示:
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充分、有效。以上要求的材料仅是针对一般性公证而言,但每一个个案都有其特殊性,公证员都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以确保您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最终目的是确保您所办的公证能实现您的需求。
公证申请材料及各类法律文件材料等均需使用黑色水笔或黑色签字笔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