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

  办理离婚财产分割补充协议公证,应向一方或者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涉及不动产的,应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基本材料:

  (1)双方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离婚证原件(户口簿登记的婚姻状况应与实际相符;

  (2)协议离婚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加盖印鉴的《离婚协议书》原件;诉讼离婚的,提供人民法院离婚调解协议书原件或者离婚判决书原件;

  (3)财产凭证原件(如房地产证原件、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存款凭证原件、股票凭证原件等);

  (4)离婚财产补充约定协议书;

  (5)其他与协议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6)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证申请材料及各类法律文件材料等均需使用黑色水笔或黑色签字笔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