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公证
申请人应为死亡人的父母或者配偶或者子女,死亡地点应在深圳市。
(一)基本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原件;
2、死亡证明原件、火化证明原件;
3、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如现行有效的户口本能直接显示亲属关系,无需另外提供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证明表见下载专区),证明方式①:由申请人档案所在的单位人事部门对证明表格提供意见并加盖公章,证明表格见下载专区;同时提供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档案资料,加盖档案保管单位的印章;证明方式②: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并加盖印章;证明方式③:街道办等基层政府出具相关证明并加盖印章。
(二)温馨提示
公证员视情况要求提供其他公证材料,需要核实死亡证明后办理公证业务。
公证申请材料及各类法律文件材料等均需使用黑色水笔或黑色签字笔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