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关系

  亲属关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者法律拟制而形成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亲属关系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当事人之间因血缘、婚姻、收养和抚养而产生的彼此具有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亲属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亲属关系公证应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一、一般亲属关系公证

  (一)基本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

  2、关系人的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户口簿的原件或复印件(港澳台同胞增加提供通行证,外国人提供护照);

  3、申办亲属关系公证的证明原件(证明表见下载专区),申请人与关系人在同一本户口簿上且能直接反映父母子女关系的无需提供本证明。证明方式①:由申请人档案所在的单位人事部门对证明表格提供意见并加盖公章,证明表格见下载专区;同时提供由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复印的人事档案资料(需显示家庭成员姓名、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关系等),加盖档案保管单位的印章。证明方式②: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并加盖印章。证明方式③:街道办等基层政府出具相关证明并加盖印章。

  4、与申办亲属关系有关的证明材料如结婚证原件、出生证原件、户口簿原件;

  5、如第(4)项材料不足以反映亲属关系,则另需提供:到个人档案保管单位复印显示亲属关系个人履历页及家庭关系页(加盖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单位的专用章),或公安机关户籍档案证明并加盖户口专用章。如关系人为外国人,其身份的记载与原来的记载已经发生变化,要提供身份变化的证明及关系人在境外对关系认可的声明书,该声明书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6、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温馨提示

  如申请人无法到现场办理,提供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原件。

  备注:

  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充分、有效。以上要求的材料仅是针对一般性公证而言,但每一个个案都有其特殊性,公证员都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以确保您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最终目的是确保您所办的公证能实现您的需求。

  二、港澳籍学生亲属关系公证

  (一)基本资料

  第一、申请人(学生父母)资料:

  1、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出具的相关证明书正本原件。

  2、身份证原件。香港居民需携带香港居民身份证原件、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原件;非深圳户籍居民,还需携带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原件。

  3、户口簿原件。

  4、婚姻状况证明原件。例如结婚证原件、离婚证原件、离婚协议原件、法院判决书原件、调解书原件等均需带到公证处现场。如在香港/澳门登记结婚,结婚证证明书需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公证后转递至我处。

  5、如曾为大陆居民,结婚证或户口簿或相关证件上为大陆居民身份证件号码,现在持有香港居民身份证,需要提供同一人声明材料(香港律师行办理)。

  第二、学生资料:

  1、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原件

  2、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原件

  3、登记出生证明原件

  4、登记出生证明《证明书》副本需经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澳门)公证后转递至我处

  5、非婚生子女或父母登记结婚日距离子女出生不满七个月的,提供亲子鉴定报告原件(由有资质的大陆地区的三甲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父母双方应亲自签署相关文件,保证情况属实。

  第三、其它资料:

  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温馨提示

  1、申请人(学生父母)双方亲自到现场办理,学生可不在办证现场。

  2、以上资料均为原件。

  3、公证词应注明:本公证书仅限于办理深圳市申请入学手续使用,用于其他事由无效。

  备注

  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充分、有效。以上要求的材料仅是针对一般性公证而言,但每一个个案都有其特殊性,公证员都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以确保您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最终目的是确保您所办的公证能实现您的需求。

  公证申请材料及各类法律文件材料等均需使用黑色水笔或黑色签字笔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