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处受理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证申请。
商标转让声明公证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现场办理,不得委托他人申办。
基本材料:
1、转让方(自然人)提供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转让方(企业)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原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应注明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及其身份证原件、股东会决议原件、公司公章;
2、商标注册证书原件;
3、打印版《转让声明书》(需注明转让价格),并提供《转让声明书》电子版;
4、受让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或身份证复印件(自然人);
5、公证员综合既有材料后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
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充分、有效。以上要求的材料仅是针对一般性公证而言,但每一个个案都有其特殊性,公证员都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以确保您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最终目的是确保您所办的公证能实现您的需求。
公证申请材料及各类法律文件材料等均需使用黑色水笔或黑色签字笔签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