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法定继承的继承人有: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基本材料(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充分、有效)

  1、继承人的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及其他身份证明原件(如出生证原件、独生子女证原件、户籍登记证明原件材料等);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原件、火化证原件、户口注销证明原件、户籍登记卡原件、结婚证原件;

  3、被继承人的遗产凭证原件,如房产所有权证原件、买卖合同原件、抵押借款合同原件、保险单原件、存款凭证原件、股票(证券公司的股票清单证明)证明原件等;

  4、所有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原件

  (1)证明具体出具部门如下:

  ①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② 保管人事档案的单位人事部门(证明还需附人事档案的家庭成员页);

  ③ 户籍所在地街道办;

  ④ 户籍所在地公证机构出具的申办继承权的亲属关系公证书。

  (2)证明内容应明确:

  ① 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时间、职业、住址以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有继承人死亡的,应注明死亡时间;

  ② 被继承人共有几名子女,有无收养子女及有无形成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情况。

  5、如有公证遗嘱,应提供给公证员。

  三、特殊情况需补充的材料

  1、被继承人或继承人在国外死亡的,其死亡证明须在居住国办理公证及外交认证;

  2、被继承人死亡时未婚或未再婚的,提供户籍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无婚姻记录相关材料;

  3、继承人死亡的,提供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户籍登记卡。没有以上证明的,必须提供由继承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办出具的继承人死亡的证明;

  4、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5、被继承人与继承人是收养关系的,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关系证明。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温馨提示:

  以上要求的材料仅是针对一般性公证而言,但每一个个案都有其特殊性,公证员都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要求,以确保您所提供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最终目的是确保您所办的公证能实现您的需求。

  本材料指南适用于法定继承权公证、遗嘱继承权公证、遗赠公证。

  公证申请材料及各类法律文件材料等均需使用黑色水笔或黑色签字笔签署。